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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

  • 发表于:2023.07.18
  • 来 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托公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树立从业人员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信托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等,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信托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信托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托公司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信托公司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信托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合规意识、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指导和监督下对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制定道德和行为准则,组织培训、交流,采取纪律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能够满足任职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或能力;

(三)最近三年内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信托公司信托经理从业人员除应符合信托公司从业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相关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

(二)两年以上信托从业经历,或三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具备承担信托项目主要管理职责的能力;

(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托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经理从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任职应被取消且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为信托经理:

(一)参与管理和运作的项目发生重大投资损失,且有重大过失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公司提供虚假数据、证照、合同、档案或其他关键文件,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诚实守信职业道德,或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协议或制度,以及其他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托经理是指由信托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指定、对信托项目承担主要管理运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营销人员除应符合信托公司从业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商业贿赂等内容;

(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够清晰了解并向投资者完整、准确传递信托产品的各类信息及风险,合规营销;

(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所称信托产品营销人员是指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销售的财富或市场营销人员。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具备受托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恪守工作纪律。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恐怖融资、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不符合监管规定和未经所在公司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不符合监管规定和未经所在公司批准的金融产品或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信托产品时,应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不得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不得向投资者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接受贿赂或实施贿赂,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四章 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开展信托业务,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能力、技巧和知识。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依法保守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隐私信息。

未经监管机构允许,从业人员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监管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充分、客观地揭示风险,真实披露与信托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通过自学或进修等方式不断提高信托业务等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机构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注重培育信托文化,强化受托责任,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企业价值观体系。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建设学习型信托公司,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克己奉公,对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通报教育。

第六章 从业人员流动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流动是指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合理有序流动以保障协会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不符合本公约第二章规定的从业人员条件;

(二)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三)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

(四)因严重失职、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

(六)与其他会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信托业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在招录从业人员时应注重考察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受到监管机构监管处罚的;

(二)受到原会员单位内部处分的;

(三)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四)近年内多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协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协会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收集和维护,对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适时建立从业人员诚信履职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会员单位有义务主动向协会通报违法违规、失信人员名单和违法违规事实,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义务相互监督公约执行情况,并对其他会员单位的违反公约行为向协会进行举报,经协会查实后,对违反公约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戒。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违反本公约的,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业内通报批评(含协会网站公示);

(三)加入行业诚信档案;

(四)暂停、取消会员资格;

(五)报送监管机构对其提起监管处罚。

本条所列各项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从业人员,协会或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立即改正;

(二)业内通报批评(含协会网站公示);

(三)原会员单位或所在接收会员单位开除处理;

(四)加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五)报送监管机构对其提起监管处罚。

本条所列各项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