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脚信息

400-921-5188

3·15宣传周|以案说险:遵从自身实际风险偏好,理性投资

  • 发表于:2024.03.15
  • 来 源:

金融产品五花八门、风险有高有低,每个人风险偏好、资金情况、投资经验、金融知识储备也是各不相同。作为金融消费者,如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呢?


案例还原

2015年,潘某通过某银行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共计150万元。此后,该基金产品发生亏损,潘某仅赎回本金89万余元。潘某认为银行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情形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但该银行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前未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适当推介,故对其本金损失存在过错,潘某诉讼要求赔偿本金损失60余万元。

该银行称潘某在此之前曾有购买相同基金产品并获益的记录,产品的购买系潘某自主决定、主动认购,银行也曾按照相关规定对潘某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做过风险提示,故已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裁决驳回潘某相关诉讼请求。


什么是适当性义务?

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其中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

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消保支招

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积极、如实地配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金融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真实的投资目的、投资预期、投资经历、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情况,客观评估自身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在购买产品前金融消费者应充分了解产品存在的风险,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果匹配的产品,避免一味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高风险,造成钱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