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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计之以逸待劳|合理评估风险 科学理性投资

  • 发表于: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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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落地实施,资产管理产品进入净值化时代,产品净值波动风险加剧,投资收益将直接取决于实际投资结果。金融消费者片面追求“高收益”“零风险”,忽略自身风险承受力,将可能遭受经济损失。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典型案例:

A银行作为B信托公司某款信托产品的代销机构,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要求,在C先生认购该信托产品前对其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C先生为了能在A银行认购该信托产品,在风险评估时自主勾选了与自己情况不符的信息,导致评估结果为激进型并成功购买该信托产品。后因市场风险,该信托产品投资者遭受亏损,C先生将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A银行根据该评估结果确定C先生的客户类别后,向其推介相应信托产品并提示了相应风险,尽到了“卖者”之责。“买者”C先生因自身填写风险等级测评材料不真实,导致投资损失的,A银行可以免责。最终,法院驳回了他对A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何理性选择适配产品:

一、转变观念,认识风险

资产管理产品已经打破刚性兑付,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成正比,高收益产品必然伴随高风险。广大金融消费者要培育长期、理性、科学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谨慎选择,慎重决策

金融消费者应注重金融投资相关知识的学习,选择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购买产品,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风险级别的产品。在购买金融投资产品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填写风险测评材料,分析金融投资产品的种类,仔细阅读产品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条款,充分了解产品类型、风险等级、适合投资者类型、投资范围、盈亏规则等,购买合理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充分认识产品风险。

三、配合双录、理性维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时,应当在销售专区对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承担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义务,做到“卖者尽责”。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不能“嫌麻烦”,抵触或拒绝银行机构开展双录,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诚信作答,配合金融机构准确适销,避免因不理性投资而遭受损失,做到“买者自负”。当出现消费纠纷时,上述录音录像能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真实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风险的揭示情况,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文章来源:转载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关于合理评估风险、科学理性投资的风险提示》

文章网址:https://www.cbirc.gov.cn/branch/xiamen/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99796&itemId=1074&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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